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僑房政策類)
發(fā)布時間: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來源:中山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158. 問:國家出臺過哪些關于落實華僑私房的政策?
答: 關于落實華僑私房的政策主要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于1984年和1987年轉發(fā)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中辦發(fā)[1984]44號)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中辦發(fā)[1987]7號)。
159. 問:哪些華僑私房屬于落實政策的范圍?
答:落實政策的房產包括:①在土地改革中被沒收、征收的華僑私房;②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被錯改造的華僑私房;③在城鎮(zhèn)被代管的華僑房產。
160. 問: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被錯改造的華僑私房有哪些?
答: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不屬鎮(zhèn)建制的集鎮(zhèn)的出租房、經機關團體動員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解放后用僑匯購建的被錯改造的房屋。
161. 問:關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是如何認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辦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時,由產權人或親屬居住并未出租,也沒有收取租金的房屋。出租房是指在辦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時,已由產權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為出租的房屋。
162. 問:私房改造時,如何考慮留房問題?
答:私房改造時,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從出租房中留過住房的,原則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時,確應留房而未留的,可視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當時人口實際情況酌情補留。留房面積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積10-12平方米,從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劃定留房面積,予以處理。
163. 問:界定房產是否屬于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被錯改造的華僑私房,產權人須具備何種身份?
答:《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關于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1984]44號)規(guī)定:處理私房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時,確定華僑私房房主的身份以《中僑委關于華僑、僑眷、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解釋》為準,即產權人須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時已具有華僑、僑眷(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子女、父母)、歸僑、歸國華僑學生四種身份之一。
164. 問:證明產權人是華僑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①華僑在僑居地就業(yè)、謀生、定居年月的各種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居留證、就業(yè)和經商的證件,使館或領館、僑團、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②公安派出所戶口記載的出國年月;③土改、對私改造和代管時檔案、資料記載的房主身份;④國內親屬在1966年前干部自傳、職工登記表中填寫的海外親人情況和組織上提供的有關材料;⑤各級僑務部門了解、掌握的能證實當時身份的材料;⑥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匯款記載或匯款憑證;⑦當時的海外來信。
165. 問:落實代管房產,產權人須具備何種身份?
答:①代管時原去臺人員;②代管時產權人已取得華僑、港澳同胞、外籍外籍華人身份的;③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
166. 問:對代管華僑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處理?
答:對原自住房,如產權人確需回國居住,經批準可視情況騰退房屋。原自住房不止一處(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處面積較大的,可騰退一處或其中一部分,連同產權一并發(fā)還給產權人,其余作殘值補償。
167. 問:國家關于因私事出境的歸僑、僑眷職工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購房的問題出臺過哪些政策?
答: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建設部分別在1998年4月和2001年9月出臺了《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規(guī)定》(僑內會發(fā)[1998]002號)和《關于歸僑僑眷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僑內會[2001]132號)。
168. 問: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中對“因私事出境”是怎么界定的?
答: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中的“因私事出境”是指:“歸僑、僑眷職工在國家規(guī)定的探親假待遇之外,申請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均按因私事出境對待”。
169. 問: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歸僑、僑眷職工能否繼續(xù)租住原有公房?
答:獲準因私事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可繼續(xù)租住原有公房,并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
170. 問: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歸僑僑眷職工的同住親屬,是否可繼續(xù)租住原公房?
答: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歸僑、僑眷職工的原同住親屬,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繼續(xù)租住原公房,并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
171. 問:同住親屬如何劃定?
答:同住親屬是指歸僑、僑眷職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其有長期扶養(yǎng)關系的其他親屬。
172. 問:出境定居前按房改政策買房的歸僑、僑眷職工,房屋產權如何界定?
答: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在出境前已經按國家及地方房改政策規(guī)定參加房改買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屋權屬不變。
173. 問:在房改中,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同住親屬,能否購買原居住地的住房?
答: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時,經產權單位同意,同住親屬可按當地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174. 問:如何理解參加了房改買房?
答:歸僑、僑眷職工購買現住公有住房時,凡簽訂購房協議,并按照協議要求繳納了購房款,該房產應被認定為“已參加了房改買房”。
175. 問:已經參加了房改買房,而原售房單位又提出中止購房協議或回購,這符合政策嗎?
答:歸僑、僑眷職工已經參加了房改買房,原售房單位不能單方面中止協議或者是自行決定回購(購房協議中有特殊條款規(guī)定的除外)。
176. 問: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是否適用于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
答:適用。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可以比照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177. 問:對已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額是否可以提取?
答: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出境定居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178. 問:外籍華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能否在國內購買自住商品房?
答: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guī)定,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業(yè)的企業(yè)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179. 問:外籍華人、華僑如何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
答: 根據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的規(guī)定,符合規(guī)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采取實名制,并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駐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準的證明)到土地和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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