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僑政策法律問答(婚姻生育類)
發(fā)布時間:2012年04月18日 作者:中山市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 來源:中山市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
219. 問:何謂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之間的婚姻。這里的外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在我國居住的外籍僑民及無國籍人等。
220. 問:涉外和涉僑港澳臺婚姻登記手續(xù)費標準是什么?
答:涉外(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或外籍華人、來華定居外國人之間)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手續(xù)費標準為每人四十元(包括證書費,下同)。
內地公民同華僑、港澳臺同胞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手續(xù)費標準為每人三十元,離婚登記手續(xù)費為每人四十元。
221. 問: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在國內如何辦理?
答: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22. 問: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需繳納哪些費用?
答: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需繳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xù)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223. 問: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持哪些證件?
答: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申請結婚登記時須持如下證件:
(1)國內公民: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華僑:我國或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頒發(fā)的本人護照;經(jīng)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港澳同胞: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或海員證;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承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和經(jīng)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lián)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lián)合會、澳門工會聯(lián)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上述婚姻狀況證明和聲明書。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yè)或可靠經(jīng)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鎮(zhèn)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xié)議書。
224. 問:涉外婚姻適用什么法律?
答:涉外婚姻一般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和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225. 問: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申請結婚有何規(guī)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公民結婚,應當在中國公民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男女雙方須持共同簽名的結婚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申請人照片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結婚。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公民結婚的條件,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凡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條件,不予登記結婚。
226. 問: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的,在申請登記時,雙方應分別提供哪些證明?
答:在申請登記時,中國公民一方應提供:本人的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其中應當寫明本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yè)、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內容。
外國公民一方應提供: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fā)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fā)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jīng)本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該國駐華使館或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27. 問:哪些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
答:有兩類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①特定公職人員如現(xiàn)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②正在接受勞動教養(yǎng)和服刑的人。
228. 問:來自與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qū))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如何辦理?
答:對于來自與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qū))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qū))公證機構出具的,并經(jīng)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jù)其國內原籍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229. 問: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可否為男女雙方均為華僑的結婚申請者辦理婚姻登記?
答: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館或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館或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fā)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館或領館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230. 問:我駐外使館或領館不受理的結婚申請有哪些?
答: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館或領館不宜受理:①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館或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的;②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規(guī)定的。
231. 問:海外中國公民如何辦理離婚事宜?
答:根據(jù)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辦《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83]部領2字第261號),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由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夫妻雙方均是在國外的華僑,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232. 問: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如何在國外登記結婚?
答:根據(jù)《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中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外結婚,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第一,按照所在國的法律締結婚姻,這種婚姻在所在國有效,在中國亦有效;第二,在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締結婚姻。
233. 問: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后,能否申請成為配偶國籍國的永久居民?
答: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后,可按規(guī)定以夫妻團聚的關系申請定居配偶國籍國。
234. 問: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如何申請成為中國永久居民?
答: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若想成為中國永久居民,應由本人向我駐外使館、領館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xù);也可以由本人或委托其居住在國內的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市、縣僑務辦公室商同級公安機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入境、入戶手續(xù)。
235. 問:境外中國公民是否有權要求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為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或提供認證等?
答: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并為經(jīng)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xù)。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236. 問: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如何在大陸辦理婚姻登記?
答: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ㄗ灾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237. 問: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和臺灣居民應分別提供哪些材料?
答: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
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jīng)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
臺灣居民在大陸連續(xù)停留六個月以上的,除提交上述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qū)連續(xù)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上述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xù)停留六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上述證件、證明外,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jīng)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238. 問: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屬再婚的,應當提交哪些證件?
答: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離婚證件系臺灣離婚協(xié)議書的,應當經(jīng)臺灣公證機關公證;無法提交離婚協(xié)議書的,應當提交經(jīng)公證的臺灣地區(qū)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jīng)公證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證件系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系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當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證件系外國登記離婚證書的,應當經(jīng)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證。離婚證件系外國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應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承認。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系臺灣地區(qū)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jīng)臺灣公證機關公證。死亡證明系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應當經(jīng)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駐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證。
239. 問: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國內申請結婚的,哪些情況不予登記?
答: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非雙方自愿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已有配偶的;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40. 問:我國對留學生在境外學習期間結婚有何規(guī)定?
答:根據(jù)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關于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guī)定》:
?。?)出國自費留學生要求在國內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出具的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公費留學生可持由教育部出國人員集訓部出具的出國留學生結婚證明,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
?。?)當事人雙方均為出國留學生并要求在國外登記結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有檔案可資證明,可以到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無檔案可資證明則須先取得國內原戶口所在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證明(從工作單位出國留學的,也可由原工作單位出具)。如駐在國不承認我使館或領館辦理的婚姻登記,也可以在當?shù)鼗橐龅怯洐C關辦理。
241. 問:涉及僑港澳臺的離婚如何辦理?
答:華僑與內地公民離婚或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公民離婚,可選擇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通常是向國內配偶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請或訴訟。定居國外或港澳臺的,原則上向定居地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也可向國內(內地)原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或提起訴訟。
242. 問:夫妻均是華僑的離婚訴訟,我國法院是否受理?
答:對華僑之間的離婚訴訟,基本上應以其共同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jù),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和我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受理此類離婚訴訟,但下述情況例外:
(1)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或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外國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所在國法院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絕受理其離婚訴訟,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一方居住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243. 問:夫妻雙方均為華僑的,如何辦理離婚?
答: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
原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jīng)當?shù)毓C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直接公證。
原在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jīng)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原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244. 問:夫妻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如何辦理離婚?
答: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處理未達成協(xié)議、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45. 問:夫妻中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的如何辦理離婚?
答:夫妻中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合法居留六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xié)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xié)議書及結婚證。
當事人雙方如有爭議,可以向國內一方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46. 問:夫妻雙方均為出國人員的如何辦理離婚?
答:夫妻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館或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xiàn)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館或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并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47. 問:夫妻中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的,如何辦理離婚?
答:夫妻雙方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要求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雙方自愿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48. 問:夫妻雙方現(xiàn)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xiàn)系外籍華人,如何辦理離婚?
答:夫妻雙方現(xiàn)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xiàn)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如其原在中國或我駐使領館使館或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xiàn)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guī)定精神予以受理。
249. 問: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應在何處起訴?
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能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jīng)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shù)胤ㄔ菏欠袷芾恚稍摲ㄔ阂榔鋰鴥确Q定。
250. 問:在國外未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離婚,應在何處起訴?
答:在國外合法居留六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可依《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51. 問:哪些情況下需要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答: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又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如果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未經(jīng)我人民法院確認,該外國人應就前一婚姻關系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后,婚姻登記機關才能予以辦理婚姻登記。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jīng)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使用。
252. 問:如何申請人民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答: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253. 問: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要向哪個法院提出?
答: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由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54. 問: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裁定承認,必須向受理法院提供經(jīng)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公證認證的:①申請書;②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jīng)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③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原判決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已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jīng)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④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原判決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jīng)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jīng)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①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②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③傳喚應訴情況;④申請理由及請求;⑤其他情況的說明。
255. 問:我國在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方面有什么規(guī)定?
答: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必須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釋第6號的規(guī)定:
?。?)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無論其婚姻締結地在中國還是在外國,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2)如果外國法院是在申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離婚判決的外國法院合法傳喚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如簽收的傳喚證等)。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應告知申請人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4)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審查作出裁定。
256. 問:如果當事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被法院裁定駁回,怎么辦?
答:當事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被法院駁回后,當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257. 問:我國如何對待臺灣地區(qū)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
答:凡持臺灣地區(qū)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當事人或其配偶是大陸居民的,該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須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未經(jīng)認可,或被裁定不予認可的,視該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258. 問: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和臺灣居民應當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答: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xié)議書;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離婚協(xié)議書;結婚證。
259. 問:大陸居民和臺灣居民的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哪些事項?
答: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協(xié)議事項。
260. 問: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登記離婚有什么限制?
答: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采用登記的辦法離婚的,雙方應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ㄗ灾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①婚姻關系不是在大陸依法締結的;②一方要求離婚的;③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xié)議的;④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61. 問:內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大陸居民和臺灣居民的婚姻登記辦理有無時限?
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登記。
262. 問: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離婚登記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如何辦理?
答: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離婚登記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明,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263. 問:對涉外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有何規(guī)定?
答: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shù)胤赏ㄟ^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jīng)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jīng)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jīng)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的認證。
264. 問:對于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有何規(guī)定?
答: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shù)胤赏ㄟ^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jīng)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jīng)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jīng)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jīng)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jīng)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館或領館直接認證。
265. 問:國家對歸僑、僑眷的生育有什么政策規(guī)定?
答:根據(jù)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歸僑、僑眷的計劃生育工作的幾點意見》([83]僑研字第002號)的規(guī)定:
?。?)新回國定居的華僑,在國內外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允許再生育;如入境時已懷孕的,可允許其生育。
?。?)夫妻雙方均系歸僑,也應鼓勵只生一胎,經(jīng)說服仍要求生二胎,而他們回國時間不滿六年者,可允許生育第二胎。
?。?)在新疆、西藏、內蒙等民族自治區(qū)居住的歸僑,可參照當?shù)仃P于少數(shù)民族計劃生育的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4)歸僑、僑眷所生子女已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的,可允許其再生育一胎。
此外,國營華僑農場的計劃生育工作,除上述情況外,按所在省、市、自治區(qū)關于農村計劃生育的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266. 問:已有子女的華僑與國內公民再婚可否再生育?
答:夫妻雙方均是華僑,所生子女均在國外定居,離婚后,一方與國內公民再婚,對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經(jīng)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267. 問:夫妻離異,一方出境定居,另一方在國內再婚的,可否再生育?
答:夫妻雙方在國內已生育兩個子女,離婚后,一方和兩個子女均出國定居,另一方在國內再婚時,對方系初婚或從未生育過,經(jīng)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268. 問:即將出境定居的婦女懷孕,是否受計劃生育政策約束?
答:已取得出境定居簽證的計劃外懷孕婦女,在其保證在簽證有效期內出境的前提下,可不受計劃生育政策的約束。
269. 問:中國公民在出國旅游、探親、出訪期間生育子女的,如何處理?
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探親、出訪期間在境外生育,所生子女屬計劃外,已入外國國籍,又不帶回境內撫養(yǎng)的,原則上不處罰;帶回來撫養(yǎng)的,則按計生政策執(zhí)行。如小孩回內地定居,應當計入家庭子女數(shù)。
270. 問:夫婦一方為中國公民,其配偶是港、澳、臺居民執(zhí)行什么樣的生育政策?
答:根據(jù)國家計生委《關于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子女問題的規(guī)定》:
(1)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zhí)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guī)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生育,在執(zhí)行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guī)定時,香港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shù)。
(2)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xù)。
(3)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符合規(guī)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xù)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xù)后免予處罰;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xù)后,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后,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執(zhí)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
(5)內地居民涉臺灣、澳門生育的有關問題,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271. 問:夫婦一方為中國公民,其配偶是外國公民的,執(zhí)行什么樣的生育政策?
答:根據(jù)國家計生委《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guī)定》:
?。?)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在內地生育的,執(zhí)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guī)定。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生育,在執(zhí)行中國有關生育政策的規(guī)定時,外國人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shù)。
(2)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要求在內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guī)和規(guī)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xù)。
?。?)中國內地居民與外國人結婚后,符合規(guī)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xù)而生育子女的,補辦有關生育手續(xù)后免予處罰;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xù)后,減輕或免予處罰。
272. 問:對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所生子女是否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
答:根據(jù)國家計生委《關于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生育問題》規(guī)定:夫婦一方未加入中國國籍,所生子女不入中國國籍者,原則上不管;如所生子女要加入中國國籍的,應執(zhí)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273. 問:國家對出國留學(公派、自費)人員的生育問題有何規(guī)定?
答:根據(jù)國家計生委《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guī)定》:
(1)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內地有關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xù)時,應向留學人員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不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國外生育或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回中國內地后不予處理。
(3)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國內地定居的,在執(zhí)行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的規(guī)定時,不計算該子女數(shù)。
(4)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生育或者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不納入中國內地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
274. 問:公派或自費留學人員在國外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如隨父母回國入戶,需要何種證明材料?
答: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計劃外生育的,回國后應有我駐其所在國使館或領館證明及其所生育子女的出生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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