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力!虎年首案網調成功
發(fā)布時間:2022年03月03日 來源:中山歸國華僑聯合會
3月2日,隨著市僑聯法顧委常務副主任陳德鵬律師在電腦上按下“結束調解”按鈕,一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調解成功,這是今年中山市僑聯涉僑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首宗調解成功的案件。

事情發(fā)生在去年8月,李先生因生意周轉需要向張先生借款。為解好友燃眉之急,張先生分3次向李先生轉賬共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21年12月31日。
逾期后,張先生多次向李先生催還,但李先生卻始終不還款。張先生只好將李先生訴至法院。
近期,市僑聯法顧委接到第一法院委派調解函后,迅速與原被告溝通,調解律師依據專業(yè)與經驗,與雙方建立信任基礎。調解過程中,律師了解被告的實際情況及還款意愿后,與原告代理律師商議并提出雙方都認可的調解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和款項。
在市僑聯法顧委律師的耐心法律疏導,分析利弊下,被告同意調解方案。兩位好友終握手言和,免于對簿公堂。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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