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言僑語齊普法 | 下落不明后多久宣告死亡?
發(fā)布時間:2025年07月16日 來源:中山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
僑界群眾李女士咨詢,她與其前夫育有兩女一子,子女均在境外,其前夫于2019年失蹤。近期李女士聽說丈夫已去世,遂想讓其兒子繼承其前夫在國內的一處房產,但手頭上并無其前夫的死亡證明,不知道下一步應該怎么做。
通常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4年,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縮短為2年。
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
申請人應向法院遞交死亡宣告申請書,法院收到死亡宣告申請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為1年;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經有關機關證明該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后,仍無下落不明人音訊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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